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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独任制适用案件的审判期间是什么?
释义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由此也可以看出,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对应的,此外,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均采用独任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和派出庭一审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此推出,对于司法机关根据实际发回和按审判监督审理的案件是不适用简易,另外起诉时一方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时候也不能用简易了。
    可以,但是有条件限制,可以独立审判的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而且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单独的审判。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见,对于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独任审判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以于相关的案件的处理,必须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适用处理,如果不符合条件的,那么是不可以按照独任审判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的。
    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件。
    1、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
    2、适用的审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的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废止)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4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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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