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环境人类的危害 |
释义 | 破坏环境人类的危害: 1.人们往江河湖海里肆意倾倒化学污水和生活垃圾,致使海洋生物受到大量的污染,而人食用了受到污染的海生物,也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致命的伤害,形成了循环污染。 2.人们大量的毁坏森林,砍伐树木,造成植被破坏,土地沙漠化。严重影响大气质量,造成了温室效应。 3.工厂排出的废气里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二氧化硫对人体的结膜和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性,可损伤呼吸器管可致支气管炎、肺炎,甚至肺水肿呼吸麻痹。 4.矿山无节制开发,造成地貌改变,地下空洞,以至于地震频发,给人们的家园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痛。 5.任意捕杀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急剧减少,甚至有些动物物种已经灭绝了。 破坏环境的现象有: 1、乱砍乱伐、过度放牧、 2、建立有污染工厂、排放大量污染气体。 3、任意捕杀野生动物。 4、不断研制新元素、产生大量污染。 5、大量开发耕地、大量开发旅游区、大量建高楼大厦。 6、破坏自然环境、砍伐林地等。 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已打破了“个人刑罚观”,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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