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代理之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和应诉; 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3、代为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 4、发表代理意见; 5、代为申请执行。 一般代理是指不享有独家代理专营权的代理,即委托人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对同一商品可同时委托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的行为。一般代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和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计收佣金。 法定代理权和委托代理权是不同的: 1、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典》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 2、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