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全桥诉谢桂玲宅基地侵权纠纷案 |
释义 |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郑全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谢桂玲。 委托代理人 曾琦,海南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海南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全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桂玲。委托代理人曾琦,海南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全桥因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01年10月26日(2001)临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楼房的地基伸入原告的宅基地几十公分,这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过错方在于被告。原告施工操作不当,强行挖地基的行为,也是不妥当。本院委托临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建筑方面的技术意见,该站建议原告楼房基础的施工方案为,先在开挖后的基础进行冲砂;厚度为100公分,后以满堂砼条形基础揭制,这样既保证了原告房基的宽度,又能保持被告楼房的现状不受损害,经本院多次调解,被告愿意补偿部分钱给原告按以上方案施工地基。原告坚持不同意,又提不出适当的施工方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4条、第8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全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不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认为被上诉人占用了其宅基地(宽度约60-80公分),要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认为,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被上诉人在开挖下基础时通知上诉人到场,形成的基础上诉人当时并无异议,且被上诉人所建造的基础是依建筑习惯进行,并不碍上诉人建房或影响其房屋面积,要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分别置入位于临城龙湾开发小区宅基地一间,面积均为178.08米,上诉人位于被上诉人的西面。同年12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11月19日被上诉人开始建造房屋,当时上诉人夫妇有到现场查看,被上诉人现已盖成三层小楼一幢。2001年6月上诉人准备盖房,在下地基时发现被上诉人楼房带形基础大放脚伸入上诉人宅基地约30公分,底层基础也伸入60公分-80公分不等。上诉人强行施工,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上诉人起诉要求拆除被上诉人伸入其基内地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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