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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帮工人身损害赔偿
释义
    1、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2、答辩人与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3、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作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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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1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