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看守所,一般不要带手铐,但是有以下情形的,需要戴械具: 1、已经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2、看守所所长批准的,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3、提审或是会见律师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手铐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中,关于对看守所人员戴械具的,都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满足法定条件的,才能适用,不得轻易加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