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兵检疤痕要求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面部和颈部的疤痕长度不能超过3cm,其他部门不能有影响功能的疤痕。2、纹身也算是一种疤痕。面部、颈部,以及穿军训服裸露出来的部位不能超过3cm。3、唇裂修复术后的疤痕明显的也不合格,如果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这类疤痕是合格的。 法律依据: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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