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致残赔偿项目,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3、死亡的赔偿项目,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起诉方法如下: 1、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综上所述,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相应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