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代理人与经纪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1)代理人与经纪人在交易中出现的名义不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出现的,如甲委托乙为其代理人与丙谈判缔约,这时,乙是以甲的名义而非自己的名义与丙谈判。若乙为经纪人而非甲的代理人,在谈判中,乙则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2)代理人与经纪人在交易中的作用不同。代理人的作用体现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进行民商事活动。而经纪人在交易中的主要作用在于为缔约创造条件,使委托人有更多的缔约机会,而经纪人本身并非缔约一方。(3)代理人与经纪人活动范围也不尽相同。经纪人的活动主要体现在交易中,即各项经济活动。而代理人的活动范围则限于民商事法律行为,而不仅仅是经济活动,如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参加各种诉讼活动,而经纪人的业务范畴则不包括此项。(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之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经纪人则不参与到委托人与他人缔结之契约。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谓行纪,是指一方根据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支取报酬的行为。行纪与直接代理都是发生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都是为他人活动,这是二者的相似之处。与代理相比,首先,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因此,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其次,通常情况下,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最后,行纪多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与代理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要由行纪人自己承受,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行纪人的风险比代理人大得多。正因为如此,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而行纪人的活动都是有偿的,并且从事行纪活动的,一般要求是能够承担风险,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