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丢了可以补办吗 |
释义 | 离婚协议书丢了,可以补办。 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具备的材料,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保存和留档,因此当事人可申请补办。协议离婚的程序是需要离婚的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离婚的步骤如下: 1、夫妻双方协商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 2、协商完毕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 3、需要离婚的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4、民政局审核通过离婚申请后,开始计算离婚冷静期(30天); 5、离婚冷静期后无反悔的,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领取到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 双方应当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离婚事宜协商达成的处理意见。婚姻登记离婚收到离婚登记申请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还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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