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败诉 |
释义 |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二、居住权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败诉 案情: 原告王迪为王家和与李芳的婚生女儿,后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双方通过协议,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也归王家和所有。按照王家和的辩解当时一并约定了王迪应随王家和居住在该房屋内。后王家和与张扬再婚。张扬在婚后不再让已成年的王迪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王迪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将之诉至法院。 裁判: (一)适用法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裁判解析 本案中,王迪依据王家和与李芳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家和单方书写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1、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分割房屋时未为王迪设立相应权利。 2、王家和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3、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迪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家和、张杨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三)最终裁定 法院认为,现王迪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三、居住权应如何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有两个要件:有设立居住权的书面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第367条与368条。 (一)有设立居住权的书面合同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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