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任务包括 |
释义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包括以下四点: (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2)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 (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法; 签订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 (1)对方如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合同文本一般都为多页打印,双方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以免出现合同文本被部分替换的争议。 (6)合同中的签字最好使用蓝黑钢笔水书写,这样能够明显区分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 (1)立项。 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2)进行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3)订立勘察、设计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4)订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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