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哪生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 |
释义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1、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2、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4、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1、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2、保密制度完善; 3、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5、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综上所述,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四)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行书面审查。通过审查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十日内提交情况报告。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安全审查。 资质单位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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