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平台具有审查、规范主播的义务,主播也有审查供货商、销售商资质及品质保证凭证的义务,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不论是平台,或者是带货的主播,精力、能力、技术都是有限的,过度要求审查义务,比如:平台实时监察每一个主播的直播、动态,这背后的人力、技术、资源成本巨大,加之主播不定时直播、分散范围广、基数大的特点,如此的监察规格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有悖经济规律、市场特性的。而每一个主播直播带货的品类繁多、基数巨大、分散范围广,主播对卖出的每一个货品进行质量检查,这也是不科学、没有操作可能性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