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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需要哪些条件?
释义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除第
    (一)项以外其他项内容规定的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建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三)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四)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第三十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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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