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记录的曾用名如何证明 |
释义 | 一、没有记录的曾用名如何证明 1、没有记录的曾用名证明方式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 (4)申请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需提供原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 公民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的条件如下: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5、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6、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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