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账函能否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
释义 | 对账函能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是暂时障碍,中止前时效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是根本性障碍,中断前时效归于无效,中断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法律分析 一、对账函能否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对账函能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就是因为发生了一定法律方面的事由,所以是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而归于无效,等到这个时效中断的事情消除之后再重新进行计算,而对账函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就是因为它属于法定的事由。保证诉讼时效的可以中止和中断的。诉讼时效中止的,自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保证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中断的,自中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保证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可以是对账函,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诉讼时效中止的理由和中断的理由是不同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 结语 对账函作为法定事由之一,能够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是因发生一定法律事由,使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根本性障碍,中断前已进行的时效无效,中断后重新计算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因此,对账函作为一种中断诉讼时效的原因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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