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由于以下原因遭受损失时盗窃谁承担 |
释义 | 1、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被盗的,承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3、承运人赔偿货物所有人后,可以向盗窃者追偿。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了包括基本险责任外,还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无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保险人均不负责: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致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即“仓至仓”条款)。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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