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残疾人无障碍改造包括安装扶手、改造室外坡道和室内坡化,改造卫生间、浴室、厨房,配发坐便器、闪光门铃、手写板、盲杖等无障碍用品。根据其残疾程度、活动范围及本人意愿等实际情况改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