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重庆市企业拆迁土地补偿金有以下三种: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通常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来算,每亩补贴180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一般是:38000元; 3、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1、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3、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4、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5、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6、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7、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8、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二、重庆潼南拆迁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一类地区(梓潼街道办、桂林街道办),标准为每亩补偿一定的金额;二类地区(古溪镇、玉溪镇、上和镇、塘坝镇、双江镇、柏梓镇、小渡镇、卧佛镇、太安镇、田家镇、崇龛镇),标准为每亩补偿一定的金额;三类地区(米心镇、宝龙镇、群力镇、龙形镇、花岩镇、新胜镇、别口镇、寿桥镇、五桂镇),标准为每亩补偿一定的金额。2、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都有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每次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与数额,都由各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一般是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安置补助费是按照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不同的农作物有区别,刚播种的农作物应按照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成长期的农作物则按照最高一季度产值进行补偿。能够得到收获的,像是粮食、油料、蔬菜青苗是不予补偿。对于可移植的多年生经济林木给予移植费补偿,若是必须砍伐的,对于成材的不予补偿,其它的按实际价值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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