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认为滴滴平台以乘客投诉为由而无理暂停司机“深夜服务卡”功能,导致订单量大量减少,滴滴司机杨某某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滴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8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滴滴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5日22点左右杨某某接到涉案订单,到达目的地后乘客醉酒不醒。杨某某未关闭订单,同时报警,乘客手机掉在车内,杨某某将手机递还乘客,因乘客醉酒,手机二次掉落,杨某某捡起递还,手机并未损坏。警察记录杨某某个人信息后,告知其可以离开。次日,杨某某的“深夜服务卡”功能被滴滴公司关闭,接不到女性乘客及夜间订单,杨某某得知后与滴滴客服联系,被告得知系乘客安全投诉所致。11月8日杨某某恢复“深夜服务卡”资格,但因滴滴公司设置观察期,仍接不到女性乘客及深夜订单,致其订单量大量缩水,每天流水由750元以上降至300-400元,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滴滴公司认为,其与原告就“深夜服务卡”特殊服务项目达成的交易规则及协议具有合理性,且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违反“深夜服务卡”相应规则,故其暂停其“深夜服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经评估原告情节较轻,恢复了原告的“深夜服务卡”功能。滴滴公司认为其系行使互联网平台的自治管理权,并无不当。 此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滴滴公司对杨某某帐号“深夜服务卡”功能限制是否具有充分、合理依据,对于杨某某的损失应否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滴滴公司通过滴滴平台为司机和乘客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系电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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