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强制执行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但是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也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两年有限期的计算一般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一般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不予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