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人民警察停止执行职务期限
释义
    人民警察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
    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加强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对被停止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收缴其枪支、警械和有关证件等,不准穿警服和佩带警用标志,不准上岗执行职务。
    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安定。因此,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行为人阻碍的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如果阻碍的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但不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3 18: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