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警察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 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加强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对被停止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收缴其枪支、警械和有关证件等,不准穿警服和佩带警用标志,不准上岗执行职务。 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安定。因此,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行为人阻碍的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如果阻碍的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但不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