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财产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裁定的生效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三) 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