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法院少用拒执罪 |
释义 | 法律分析:1、法院自身工作未到位。法院执行人员适用“拒执罪”的意识并不强,更倾向于“以拘代刑”、“以罚代刑”,在执行过程中采用司法拘留措施的情形比较普遍。 2、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协同作战意识有待增强。 3、追责成本高昂,影响了“拒执罪”条款的适用。 4、适用“拒执罪”标准把握不够统一。 5、嫌疑人查找难归案难。 6、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有些难以把握。 7、调查取证困难。 8、“拒不执行”的起算时间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 9、相似罪名混淆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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