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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名称纠纷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1、申请人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应当向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证据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3、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答辩书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审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材料后,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作出行政裁决。
    4、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等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
    (3)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4)调解达成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一、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争议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经审查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予以驳回。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
    3、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4、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5、处理决定的内容。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二、哪些情况下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
    业名称争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内容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的;
    2、争议名称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管辖的;
    3、申请人不是争议企业名称权利人的;
    4、被申请人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5、人民法院对争议名称正在审理中或已作出判决的;
    6、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主动申请撤回争议申请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的;
    7、申请人再次补正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8、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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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3: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