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名称纠纷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申请人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应当向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证据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3、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答辩书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审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材料后,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作出行政裁决。 4、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等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 (3)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4)调解达成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一、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争议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经审查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予以驳回。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 3、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4、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5、处理决定的内容。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二、哪些情况下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 业名称争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内容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的; 2、争议名称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管辖的; 3、申请人不是争议企业名称权利人的; 4、被申请人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5、人民法院对争议名称正在审理中或已作出判决的; 6、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主动申请撤回争议申请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的; 7、申请人再次补正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8、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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