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民事 诉讼 中,所涉及的起诉费和鉴定费,应该由原告预付。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 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同时,诉讼终结时,所涉及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 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律客观: 《 诉讼费 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诉讼 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