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行处罚一天处罚几次 |
释义 | 工程占地补偿标准确定为农民家庭联产承包地600元/亩,集体经济组织土地300元/亩.按此标准每年补偿一次,先期执行五年,以后根据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价格适当调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明电[2009]174号关于实施辽河干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的通知,其中第五项资金筹备为:省补助工程建设资金(不含土地征占费用)的60%,其余部分由各市自筹.各县(市、区)负责解决工程征占地问题,为此2010年4月16日新民市召开市长业务会议,下发关于全市河流生态建设有关工作的市长业务会议纪要,工程占地补偿标准确定为农民家庭联产承包地600元/亩,集体经济组织土地300元/亩.按此标准每年补偿一次,先期执行五年,以后根据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价格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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