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释义 |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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