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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警察奖励分为几种
释义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为了激励和表彰他们的优秀表现,我国设立了多种不同类型的警察奖励,具体如下:
    一、荣誉称号类奖励
    荣誉称号类奖励是表彰警察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高级荣誉,具体包括:
    “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表彰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警察。
    “全国优秀公安民警”荣誉称号:表彰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公安民警。
    “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荣誉称号:表彰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察。
    “全国公安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表彰在公安工作中作出贡献、勇于担当、先进典型的警察。
    二、荣誉证书类奖励
    荣誉证书类奖励是表彰警察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基础荣誉,具体包括:
    “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证书:表彰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警察。
    “全国优秀公安民警”荣誉证书:表彰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公安民警
    “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荣誉证书:表彰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察。
    “全国公安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表彰在公安工作中作出贡献、勇于担当、先进典型的警察。
    “公安部特别贡献证书”:表彰在公安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警察。
    三、奖金类奖励
    奖金类奖励是表彰警察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物质奖励,具体包括:
    独立完成重大案件奖:表彰独立完成重大案件的警察,奖金一般为几万元。
    办案贡献奖:表彰在重大案件侦破中作出贡献的警察,奖金一般为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突出贡献奖:表彰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警察,奖金一般为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先进个人奖:表彰在公安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突出的警察,奖金一般为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工作成绩奖:表彰在公安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突出的警察,奖金一般为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四、物质奖励类
    物质奖励类奖励是表彰警察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实物奖励,具体包括:
    战斗英雄奖励:表彰在抢险救灾、反恐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警察,奖励一般包括荣誉证书、奖章、奖杯等。
    物质慰问品:表彰在公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警察,例如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赠送礼品、慰问品等物质奖励。
    物质补助:在特殊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警察,例如在抗洪、抗震救灾等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警察,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助。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奖励和惩罚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对集体或者个人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对同一集体或者个人一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奖励。
    第十二条 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 集体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奖励。个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原则上不予奖励。有重大或特殊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可以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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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7: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