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合同约定为主要标准,如合同未规定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如租赁合同未约定用途变更会产生额外服务费用,且用途变更不属于违约行为,则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物权法》第五十七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不得在租赁期间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或者损坏负有修理或者更换义务。” 3.《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预约定的和法定的义务,保密与披露的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损害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租赁物用途变更是否产生额外服务费用应当查看租赁合同约定,如未约定则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租赁人有权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负有维护和修复的义务。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共同承担损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