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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
释义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去进行合同签订的一个合同类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关于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的定义
    欺诈指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由于一方以给另一方本人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后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二、“第三人”的范围
    民法上的欺诈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在双方法律关系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欺诈,严格区别来自第三人的欺诈。在现实生活中,交易一方常常利用第三人对交易对方就行欺诈,我国民法对于因第三人胁迫或欺诈而订立合同,关于“第三人”的界定却是留下了空白。笔者认为,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以下三类人不属于“第三人”,具体而言:
    第一,第三人不包括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或作为其缔约辅助人参与从事行为的人。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以及辅助人实施的欺诈或胁迫行为,合同相对人必须将其归责于自己;
    第二,在有些情况下,若第三人与合同相对方在利益方面具有密切联系,以至于从被欺诈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二者看上去在经济上系为一体,视同其自己对相对人的欺诈;
    第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中的受益第三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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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