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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备案怎么申请知识产权权利
释义
    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对侵犯知识产权如何认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假冒行为
    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假冒他人署名。
    (二)非法出售
    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国现行《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属此类行为。另外一种是侵犯著作权的发行、出版、出售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行其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录象、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邻接权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非法制作
    第一类是伪造、擅自制造行为。其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未经授权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权范围而制作。如现行《刑法》中的第215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等。第二类行为是非法复制行为,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等。
    (四)无权源
    首先,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使转让,权利人还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因此,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时,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当然上述行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着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等,即使行为人之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有正当权源。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是什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当发现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时,海关依法采取的禁止货物进出口的保护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依申请的保护和依职权的保护两种模式:
    (一)依申请保护。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申请保护模式又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因为在这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口的措施。
    (二)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将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措施。由于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因此这一模式又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应当注意的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仅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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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