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知识产权备案 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海关不予备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