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有没有投票权 |
释义 | (一)有投票权。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并不排除给自己投票。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必备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四)选举权作为权利是不标准的,因为在这种权利中渗透了某些权力因素,然而选举权作为权力也是不完整的。公民行使选举权在结果意义上是在参与公共利益,而不完全是在决定自己本人的利益,无数公民共同的个人利益最后总是会形成公益。 公民选出的代表有权决定国家重大事务,他们在作出这些决定时通常要充分考虑选民的意见,因此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参与。 对公共利益的决定是权力的特点,但选民们通过代表所做的这种决定其权力属性是间接的,公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决定公共事务时,真正决定公共事务的是代表, 公民们只能通过代表影响公共事务的决定(虽然这种影响力可能是很大的,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因此这一点不能构成选举权是权力的理由,因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只是在间接行使权力,而我们一般认为权力应当具有一种直接决定的属性。 二、选举权被剥夺了怎么办 选举权被剥夺了,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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