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判处减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