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借款合同合法吗? |
释义 | 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电子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用户仅需签署一个电子签名的使用须知,获得与实名身份对应的个人数字证书,即可用专有电子签名签署电子授权委托书、电子借款合同及和其他相关电子法律文件。电子合同的实体法和监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适应现阶段的要求。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是无法开展的。 相关的技术与配套工程没有确立,从而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电子合同交易的开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如市场主体制度的认证,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与真实性问题,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等等。目前的立法严重滞后,严重影响电子合同的交易和监管力度。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无法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没有统一的认证机构。 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借贷双方及担保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担保方同意担保并办理公证的有效书面文件; 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若干份; 5、抵押贷款的,提交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登记证明; 6、按合同份数提供抵押物清单;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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