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当时的社会风貌和就业难问题的相互影响之下,张晓梅的这一提案最终也无疾而终,没有了下文。直至今日,所谓的“女性月经假期国家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存在,自然相关的规定也是没有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就目前一般的用人单位,考虑到女员工的实际身体情况,通常允许女性在月经期身体不适时请假休息。但由于确实属于在劳动时间内的休息,因此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须就该休假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