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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需要怎样的条件
释义
    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境外债务人必须在国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境外债务人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无利润可分配。
    3、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合资他方或其他股东的同意。
    4、必须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同意,这是前置条件。
    5、股权转让不得改变企业的外资性质。
    一、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1、因缺乏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2、因股权性质为国有产权,转让不符合相应“应当”规定被认定为无效;3、因股权转让违反公司法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应在依据该规定进行转让,尤其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无效合同上的债权可否转让
    无效合同的债权不可以转让。转让债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什么特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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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1: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