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农村自建房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建成的,在建造时另一方没有出资的。在离婚时,该房屋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一方的家庭共有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的财产来进行分割。2.农村自建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均无任何异议的,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则法院可以对农村自建房屋进行分割。在进行分割时,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由于房屋无法去进行实物的分割,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去进行分割,可以采取竞价取得或者是第三方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方式去进行,如果双方均不去竞价,也不用申请评估,则可以判决双方共同的去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