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
释义 | 一、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1.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诉后没有新证据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司法局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区别: 1.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2.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3.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受党委与政府领导,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 三、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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