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判实践中,对于反诉不予受理的做法,不同法院,乃至同一法院不同办案人员的操作均不统一,有的是制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有的是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对于不受理反诉是否出具民事裁定书的问题,当事人表明一定要上诉,法院一般都会给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给当事人。但如果是一般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一般只会口头告知你不立案。法定的再审理由有下列几种: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拓展资料:当事人发现有法院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