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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
释义
    (一)实行家庭承包的,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村集体(以下简称“发包方”)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资料一式两份报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颂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补正。
    (二)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证的程序。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应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1、变更的书面请求;
    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四)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2、
    15、
    18、
    19、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7条,申请方符合以下条件:
    1、有发包方;
    2、有承包方;
    3、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的会议讨论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
    4、有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
    5、有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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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