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编制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将会被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劳动法中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条款,也适用于编制人员。 法律客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