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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交税费包括哪些税
释义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一、应交税费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科目为一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为二级科目,进项税、销项税、已交税金等为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
    二、应交税费核算如下: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一、审计收入开什么发票
    1、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管理费用-审计费科目;2、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审计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3、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
    二、注销清算阶段,存货或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已经提前处置完毕,存货资产账面价值为0,但存在留抵税额,此税额笔者认为直接计入“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只不过清偿金额为0,负债清偿损益为负数。
    三、账外经营产生留抵税额的情况较为复杂,一般为进货入账抵扣了进项税额,销售时不入账进行地下交易,最后企业的可变现资产价值小于企业的账面价值或计税基础,“资产清偿损益”为负数。对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可以定性为偷税行为,则注销清算前首先应当确认经营期间未入账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这两项直接影响了企业清算阶段的留存收益和应交税费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例如:某企业清算阶段,账面应交税费(增值税)借方余额20万元,存货账面余额为120万元,实际库存存货0元,经逐期盘查存货变动明细认定存在账外销售收入130万元。
    即注销清算阶段期初报表数据调整为:
    应交税费(增值税)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30×17%-20=2.10(万元)
    未分配利润调整增加额=130-120=10(万元)
    存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20-120=0(元)
    其他应收款增加额=130×(1+17%)=152(万元)
    如果无法盘查账外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也可以直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销售收入=120×(1+10%)=132(万元)
    销项税额=132×17%=22.44(万元)
    四、企业清算时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清算时应先进行资产评估、清查,对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清算时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增加存货的计税基础。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王占伟
    针对上述这个业务,企业破产清算时“正常”的留抵税额可计入清算损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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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5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