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这里的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免税的审批程序 1、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目前可以在税务局网上报税直接填报。 3、在申报税金时,将审批通过金额填入“免税收入”一栏。 二、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有哪些 技术合同登记优惠政策: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