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量缺陷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商品房存在质量缺陷也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有些潜在的缺陷往往在验收以及交房时无法察觉,要等到住上一段时间,小业主才会察觉。这时候,就会引发纠纷,甚至有的小业主提出退房和高额赔偿金的要求。以下的案例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某明星楼盘因混凝土受冻造成质量隐患,导致小业主入住后发生大梁出现裂缝的情况,因此而遭遇小业主的集体索赔,一时间闹得满城风雨,开发商也非常紧张。但在仔细审查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发现还是有很多理由可以对抗小业主的索赔的。实际上,根据合同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质量缺陷,开发商首先承担的是保修责任,而并非当然需要解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6条约定:“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三条规定:“本住房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第六条规定:“经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因此给住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给予适当补偿。”根据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结论意见是:“经检测,梁的配筋和[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梁的裂缝属[混凝土]收缩造成,不影响结构承载能力。”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鉴定结论是:“由于所检测梁混凝土强度、钢筋配置符合设计要求,梁的绕度超过(gbj10-89)限值,故其承载力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安全度,梁裂缝不会影响结构的安全性。”根据上述两个检测报告的结论,上述梁裂缝问题并非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的情形,不符合退房和换房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根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规规定,开发商应当对上述质量问题免费为小业主进行及时维修,若因此给小业主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此情况下,小业主负有对其所受损失进行举证的义务。鉴于通常情况下,小业主很难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开发商承担的主要还是维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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