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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的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释义
    一、民法典的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标的物有哪些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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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