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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理合同的类型,以及订立方式
释义
    保理合同的类型及订立方式:保理合同可分为不同类型,包括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融资性保理和非融资性保理等。保理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应收账款信息等。签订保理合同需注意买方信誉、信用额度核定、与保理商沟通等问题。切忌突破核定信用额度,如需融资应了解利息比率。
    法律分析
    一、保理合同的类型
    保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保理机构不同,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2.根据是否涉及国际属性,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3.依据保理商提供的是融资服务还是非融资服务,分为融资性保理和非融资性保理。我国的保理业务主要是有追索权的融资性保理。
    4.依据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服务机构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5.依据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性保理,也叫明保理和暗保理。
    6.依据保理商提供的金融服务范围,分为完全保理和不完全保理。
    对保理商影响最大的划分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分类。
    二、保理合同的订立方式
    保理合同的订立方式是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签订保理合同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提醒您,签订保理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
    1.买方(进口商)要有较好的信誉或信用,这样进口保理商才能够为其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否则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2.在续做保理业务之前,这些申请、信用评估、核定信用额度等大量的工作是要在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就要做的。
    3.只有当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叙做该笔保理业务时,即出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准了信用额度后,才能够正式签定外贸合同或装运货物。
    4.要注意进口商的信用额度的使用状况(余额状况),以及其信用状况的变化。随时保持与出口保理商的有效沟通。
    5.切忌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额度。
    6.如果需要融资,需要事先了解利息比率。
    结语
    保理合同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融资性保理和非融资性保理等。保理合同的订立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当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在签订保理合同时,需要注意买方的信誉和信用情况,以及与保理商的沟通和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此外,如果需要融资,还需要提前了解利息比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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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7: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