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补充医疗的不能报销范围有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要求之外的外购药;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种责任事故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等。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